解读《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3大突破(图)
( 2007年03月20日 08:42:36 阅读: )
[阅读提示]:近年来,艾滋病在部分重点地区出现高流行趋势,而且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为此,国务院于去年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和《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4、2005两年,我省共开展了近100万人的艾滋病筛查和检测。截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已达40157例,病人2200例,死亡1541例。据专家估计,全省实际感染者总数已经超过8万人。我省制定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与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在一脉相承的基础上,也做出了一些突破性创举。
本报讯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施行已经两个多月,该条例相较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哪些突破?就此,省艾滋病防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读者做了解答。 [突破一]确诊为艾滋病要告知配偶
国家《条例》规定:要求感染者需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据介绍,在检测结果告知方面,不仅要保护感染者隐私权,同时也要维护包括感染者配偶在内的大众健康。我省《条例》做出了突破,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如不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并且,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依法收容教育、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须通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选择合适的时机将检测结果告知感染者本人。
我省《条例》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
同时,我省《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孤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通报教育部门。
[突破二]婚前进行艾滋病筛查检测
国家《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我省《条例》规定: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艾滋病检测。同时规定: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据介绍,对严重地区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艾滋病检测,特别是当地婚姻登记人群接受免费的艾滋病检测,是发现感染者的一个途径,能较早地避免艾滋病通过性途径向配偶传播和向未来子女的母婴传播;为感染者尽早提供抗病毒治疗和母婴阻断治疗,有利于避免母婴传播的发生。 [突破三]防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国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省《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机构建设,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应当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和艾滋病职业暴露高危人员给予岗位补贴。
“这些条款旨在维护艾滋病防治工作者队伍的稳定,鼓励他们为我省防艾工作做出更大贡献。”受访负责人认为,《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与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保持一致,基于云南艾滋病流行的具体情况,我省的《条例》做了一些符合省情的政策增补,以有效控制艾滋病在我省的流行和蔓延趋势,更好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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