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防范手册之(11)
( 2006年09月21日 09:52:58 阅读: )
吸食新型毒品是违法行为
很多年轻人认为像摇头丸之类的新型毒品不是毒品,吃了以后没有太大的危害;而且他们还认为吸毒花的是自己的钱,损害的是自己的身体,并不把它看成一种违法行为。
其实,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符合刑法中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的范畴。法律明确把吸毒也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广大青少年朋友千万不要吸食新型毒品,不要去碰法律这根高压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根据调查和破案情况,当前,我国吸食、贩卖新型毒品问题主要集中在娱乐场所。今年3月1日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专门强化了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主要呈现了四个新特点:
有涉毒史者不得从事娱乐业
在娱乐场所设立上,条例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曾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容留他人吸毒要负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主动发现、制止、举报本场所内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职责;娱乐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等内容的警示标志等。
限制营业时间打压吸毒空间
根据吸贩毒问题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吸贩毒行为多集中在深夜和凌晨的特点,条例中明确了“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的规定。违反条例者将被列入警示记录
条例增设了“监督管理”专章,并规定文化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加重处罚等。
来源:云南省禁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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